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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百问
发布时间:2023-03-23 13:48:56 | 浏览次数:


山东省政府采购百问
(2022 版)
山东省财政厅

2022.07

目 录

前言.........................................................................................................................................
一、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1.什么是政府采购?..................................................................................................................
2.财政性资金指哪些?..............................................................................................................
3.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有哪些?..............................................................................
4.如何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公开招标?......................................
6.政府采购有哪些组织形式?....................................................................................................
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答复询问和质疑吗?..........................................................
8.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1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否随意变更?............................................................................
1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13.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组织形式如何进行选择?........................................................
二、采购方式相关问题..............................................................................................................
14.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否选择非公开招
标方式进行采购?......................................................................................................................
1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间有何区别?........................................
16.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
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17.政府采购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般情形)是什么?............................................
18.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9.框架协议的订立主体是谁?................................................................................................
三、采购人项目组织实施相关问题..........................................................................................
20.预算单位如何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21.政府采购业务包括那些流程?..............................................................................................
2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是哪些?....................................................................................
23.预算单位应如何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24.哪些情形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25.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请问“采购
活动”具体指哪个时间节点?..................................................................................................
26.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是否需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27.采购意向公示后有错误如何处理?....................................................................................
28.政府采购需求如何确定?....................................................................................................
29.采购人如何选择政府代理机构?........................................................................................
30.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有无具体标准?................................................
31.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内同类产品能否参与竞争?...........................
32.如何把握政府采购项目中追加采购和添购情形?............................................................
33.采购人应落实哪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4.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制造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

须是中小企业?............................................................................................................................
36.中小企业管理办法里面的合同分包意向跟允许联合体一样作为资格条件吗?...........
37.采购人是否需要每个采购项目都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主管预算单位是
否需要统筹安排?......................................................................................................................
38.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39.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
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价格扣除?.............................
40.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
产品的行业吗?..........................................................................................................................
41.是否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
42.采购人如何划分项目标包?................................................................................................
43.采购人如何确定项目属性,填报采购品目有哪些注意事项?........................................
44.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有何意义?............................................................................................
45.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是否需要在预算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
46.采购人如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47.政府采购采购人项目供应商资格由谁审查?....................................................................
48.PPP 项目如何执行?.............................................................................................................
49.根据工程竣工审计结果变更合同金额流程........................................................................
50.预采购怎样签订合同?........................................................................................................
四、项目评审相关问题..............................................................................................................
51.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
52.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若专家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资
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应如何处理?..............................................................................
53.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有无审查的权利?
54.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
分值,可以吗?..........................................................................................................................
55.政府采购评分标准可以将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分标准吗?.......
56.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57.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能否作为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能设置相关的资质证书作为加
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技术及服务水平吗?..............................................................................
58.采购文件能否拒绝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9.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人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五、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
60.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
61.政府采购交易过程时间节点................................................................................................
62.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时间节点................................................................................................
六、一体化平台系统操作问题..................................................................................................
63.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涉及哪些系统?......................................................................................
64.一体化平台账户如何登录,采用何种浏览器?................................................................
65.如何获取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主管预算单位账户?........................................

66.预采购情形分几种情形?....................................................................................................

67.一体化平台中联合采购如何走流程?................................................................................

68.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立项分包?............................................................................................
69.一体化平台预采购多标包项目如何关联指标,如何生成合同?...................................
70.计划备案后,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发现采购方式、代理机构选择错了,如何变更?.....
71.计划备案后,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发现采购品目选择错了,如何变更?.........................
72.采购结果已生效的是否可以通过计划调整改变结余资金?............................................
73.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业务在一体化平台中执行哪些流程?............................................
74.联合体投标在一体化平台中执行哪些流程?....................................................................
75.延续性服务类项目在一体化平台续签如何走流程? ..........................................................
76.紧急采购项目如何在一体化平台实施采购?....................................................................
77.应急储备物资是否属于紧急采购?....................................................................................
78.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如何支付资金?....................................................................................
七、集采目录及网上商城相关问题..........................................................................................
79.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采购范围是哪些?..............................................................
80.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交易模式有哪些?..............................................................
81.齐鲁云采网上商城项目怎样执行?....................................................................................
82.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计划单如何创建? ..................................................................
83.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已做采购计划,网上商城未显示计划单,
如何处理?..................................................................................................................................
84.采购计划单已传到网上商城,采购时无法关联,怎么处理?........................................
85.采购计划做错了(计划品目不对、预算金额少、用错指标等)怎么处理?...............
86.网上商城计划单显示有剩余金额,为什么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87.齐鲁云采网上商城直购、竞价、电子反拍限额标准是多少?........................................
八、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问题......................................................................................................
88.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89.“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采购主体有何不同?........................................
90.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9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92.“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联系是什么?................................................
93.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94.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95.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9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97.怎样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性?................................................
98.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劳务派遣服务?...............................
九、采购活动监管相关问题......................................................................................................
99.“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如何断定?............................................................
100.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发现采购活动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101.采购公告中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
是否可以质疑?..........................................................................................................................
102.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103.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告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若剩下不足 3 家供应商;如何

处理?..........................................................................................................................................

10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能否规定供应商兼投不兼中?..................................................

105.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可否先进行采购再申请预算?..................................................
106.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零元投标吗?......................................................................................
107.公立医院采购项目如何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1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预算单位主体责任,
全面发挥落实好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持续优化政府采购
领域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和能力水平,针对政府采购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及相关政策,
省财政厅会同聊城等市财政局联合编辑本手册,为全省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发展添砖加瓦,为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提供参
考指引。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较多,政府采购实践纷
繁复杂,而本手册从具体业务活动出发,难免有偏颇或遗漏
之处,因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请从其规定,并恳请大家
及时反馈我们,不断完善。
2022 年 7 月2
一、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1.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2.财政性资金指哪些?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
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
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
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
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
额达到招标标准(
4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400 万元)以下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3
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实施。
4.如何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答:(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
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省级:货物、服务 150 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
100 万元),工程 150 万元。
市县级:货物、服务 50 万元,工程 60 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
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
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省级:货物、
服务 400 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 100 万元),
工程 400 万元;
市县级:货物、服务 200 万元,工程 400 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 万元)以下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
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文件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4
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 号)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公开招
标?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采购,但不是强制要求。此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
目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在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中,
选择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6.政府采购有哪些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
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
购目录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集中采购的范围按照当地集中采购目录文件,分散采购按照
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
类目录》的通知执行。
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答复询问和质疑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
商的询问和质疑。
8.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答:供应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5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9.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答:以下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
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0.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答: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
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6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
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
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
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
其他串通行为。
1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否随意变更?
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当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对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结
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竞
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定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对
实质性要件,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作出约定。合同一旦
签订,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约出现异常情况的,请咨询同级财政部门。
1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答:山东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不论金额大
小,都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13.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组织形式如何进行选择?
答:山东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选择集中采购,集中
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选择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
录外年度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需填
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方式相关问题
14.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采购人可否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答: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可以选择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1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间有何区
别?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共同的适用情形外,竞争性谈判
方式还适用: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
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
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8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
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 10 日。
16.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
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还需履
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
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
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17.政府采购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般情形)是什么?
答: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分别为:
(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邀请招标: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
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
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
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9
(4)竞争性磋商: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
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
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
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
程建设项目。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
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
式采购。
(6)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
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
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
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
十的。
(7)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
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
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山东省
将此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
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
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
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
18.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
购?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
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封闭式
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
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
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
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19.框架协议的订立主体是谁?
答:框架协议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对
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
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
录以外品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其他预算单位,如医院、高校等,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
算单位批准,也可以作为征集人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并
按照《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项目组织实施相关问题
20.预算单位如何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答: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
管理规范》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
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单位内控工作机
制,健全防控约束措施,切实履行好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
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政策落实、合同履约验收、信
1011
息公开、质疑答复等法定职责,强化政府采购中的权利制约
和责任约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的开展。
(1)建立采购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机制。采购领导小组应
当由使用部门以及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
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
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
小组组长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落实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单位内部应明确采购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
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
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
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
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21.政府采购业务包括那些流程?
(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在山东省预算一体化平台
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报。
(2)发布采购意向。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
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发布采购意向。
(3)录入采购需求。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
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采购需求。
(4)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
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预)采购计划,预算
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资金科室经办人、资金科室负责人、政府采购监管科经办人、政府采
购监管科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备案完成。(具体审核
流程以各地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5)签订委托协议。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
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签订委托协议,预算单位负责人
审核、代理机构负责人接收。
(6)项目立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使用经办人账号进行项目
立项。
(7)项目分包。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使用经办人账号进行项目
分包。
(8)发布采购公告。代理机构发布用户项目负责人的账号在
山东省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采购公告(使用第三方交易系统的,
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完成采购公告之前操作)。
(9)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根据采购公告中约定的方
式获取采购文件。
(10)抽取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在山东省信息公开平台评审专
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其他法定方式选定评审专家。
(11)开标、评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在交易系统进行开评标。
(12)确认中标人。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确认中标人。
(13)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
告。
(1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经办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
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登记采购合同,预算单位负责人复核采
购合同。
(15)采购项目验收。预算单位经办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
府采购模块进行项目验收公开。
(16)合同支付。采购人在合同生效后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
预算执行模块进行合同支付。
2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是哪些?
答: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
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全部编制政府
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汇
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科学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
调整及资金结转。
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据实编制、按需
采购,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
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23.预算单位应如何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答: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采购人
是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采购意向应当明确具体采购品目和
简易技术规格,确保供应商能通过采购意向了解采购项目情
况。
(1)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
1314
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
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
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
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
采购意向。
(2)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
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
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
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
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
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3)省财政厅的《关于免予公开采购意向种类的通知》中
采购意向免予公开的只有三种情形:(一)紧急采购项目,
指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难以按规定时间发布采购需
求公告的采购项目。(二)续签服务合同项目,指按照鲁财
采﹝2016﹞45 号文件规定续签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项目。
(三)简易采购项目,指采购方式选择网上商城、定点采购、
批量集采、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 30 万元额度内)的
项目。
24.哪些情形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答: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
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前期无法预知的情形。
上级新增工作部署、预算调整等非采购人可以预见的原因确
需尽快开展采购,且不具备采购意向公开条件的,可以视同为不可预见的情形。
25.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公开采购意向。请问“采购活动”具体指哪个时间节点?
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
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资
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竞争性
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以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文件为采购活动开始。
26.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是否需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法,
但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意
向公开相关规定。
27.采购意向公示后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公示以后不调整、
不删除、不变更,单位均为万元,若有误可重新发布新的;
采购计划备案时需选择已公示的采购意向,紧急采购可免予
采购意向公示;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
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
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8.政府采购需求如何确定?
答: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
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
1516
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
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
要。(1)采购人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采购需求,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
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2)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
划,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
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
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
施计划编制。
(3)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
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
制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
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
审查等。采购需求管理审查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
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 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
机制。
29.采购人如何选择政府代理机构?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
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
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17
〔2018〕2 号)第十二条则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
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
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
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要坚持节约、科学、规范的原则,
符合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接受内部业务、财务、采购、监
督等人员的监督检查。建议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从以下两
个方面考虑:一是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代理机构
接受代理采购业务,实际可视同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参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
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是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 号)规定,代
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建立完善的政
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
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
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
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标准。18
30.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有无具体标准?
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
2 号)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
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
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
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
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对于代理费用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已被 2016 年 1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废止,代理服务费应由采购
人和代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并在委托代理协议
中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31.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内同类产品能否
参与竞争?
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采
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
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申
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未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
采购进口产品。
32.如何把握政府采购项目中追加采购和添购情形?
答:(1)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追
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
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
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
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购项目。
(3)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添购
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二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
33.采购人应落实哪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答: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 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
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
区农副产品等相关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
方式、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等选择确定中充分体现对采购政
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
例。
(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
〔2021〕7 号)的规定,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
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20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
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
率、市场竞争状况等,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
予 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
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
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 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
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9〕39 号)
的规定,对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采购未经认证的产品。对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类别,21
可给予认证产品 5—10%幅度不等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
给予不超过 5 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
品。
(4)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鲁财采
〔2018〕17 号)的规定,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财
政部门认可的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扩大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
金压力大问题。
(5)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 2022
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
54 号)的规定,预算单位于 3 月 25 日前通过“832 平台”
采购人管理系统(https://cg.fupin832.com/login)填报
2022 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预算单位按照
“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 “832 平台”在全国
832 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
组织通过“832 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
个人通过“832 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
(6)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
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14 号)的规定,
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 (成交)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
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资金支付时间由收到发票后 30 日压缩至22
5 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
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7)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
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以人工投
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10%。与疫
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 100%。
34.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
额?
答:除以下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
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
供应商处采购的;
(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
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制造商必须是中
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
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36.中小企业管理办法里面的合同分包意向跟允许联合体一

样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要求合
同分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
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7.采购人是否需要每个采购项目都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一
定的比例?主管预算单位是否需要统筹安排?
答:预留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采购人根据全部采
购预算统筹安排后做出的,并不要求每个采购项目都要预留
一定的比例,将本部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
采购达到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相应比例即可。采购人专门面
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只限小微企业参加。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
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
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38.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
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
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
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
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
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
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
23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39.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
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
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价格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
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
造,才能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
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
格扣除相关政策。
40.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
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
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
行业等。
2441.是否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
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
42.采购人如何划分项目标包?
答: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各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
应当合理划分标包,按照“一个标包对应一个供应商”的原
则(含进口产品签订三方合同形式),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
商的明确对应关系。预算单位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含预采
购计划)时,原则上“一标包一计划”,独立备案。
43.采购人如何确定项目属性,填报采购品目有哪些注意事
项?
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
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526
具体来说,综合考量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法律法
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来确定项目属性。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
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
合同时,应当按照采购品目级次,逐条细化到最底层目录。
对属于“其他 XX”品目的,备案采购计划时,应当逐个明确
具体采购内容,必要时需上传采购内容详单,采购内容不清
晰或者对应品目不准确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不予备案;
备案采购合同时,如未明确具体采购品目,将无法实现采购
结果(资产)自动入库管理。
44.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有何意义?
答:(1)采购项目属性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政府采购工程
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
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货物、
服务类采购项目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价格分值设置不同,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项目
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
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0%。
(3)对确定采购方式有影响,询价采购方式只能用于货物
采购。
(4)影响同品牌处理原则,货物招标项目需要处理同品牌
产品问题,不同投标人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只能算一家;服
务和工程则不需要。
(5)中小企业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必须全部
由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
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
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
由中小企业承接,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5.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是否需要在预算一
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
答:根据《预算法》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规
定,单位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
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债务收
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应当全部编入单位预算。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
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等概念已经不存在。因此,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应在
预算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程序,接受同级财
政部门监管。
46.采购人如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答:(1)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支付等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做好各岗位、环
节的衔接,避免因工作机制不畅通而导致拖欠应付合同款等
失信行为。
(2)采购人应当坚持勤政高效,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28
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及时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合同款,积极提高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对无故拖欠政府采购合同应支付资金的,采购人应当
遵照《民法典》合同编承担违约责任,对采购人失信行为,
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47.政府采购采购人项目供应商资格由谁审查?
答: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
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资格
审查的主体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
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示。
48.PPP 项目如何执行?

答:(1)PPP 项目应当通过预采购启动备案采购计划。

(2)采购人报预采购计划,在编报预采购计划时选择是否 PPP 项

目,如果是,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3)采购人发起委托协议。

(4)代理机构接收委托协议。

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

行立项分包。

6)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

(7)供应商报名。

8)代理机构抽取资格预审专家建议在

PPP 专家库抽取专家。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

家的,后果自负。

9)组织资格预审。

(10)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公告(215 号文8 条)。

(11)采购文件中未声明允许资格后审的,视同不允许资格后审,不发招标公告。

12)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建议在 PPP 专家库抽取专家,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后果自负。

(13)发布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情况公示。

1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5)采购人签订合同、PPP 项目合同公告。

49.根据工程竣工审计结果变更合同金额流程
答:(1)按照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
(2)采购文件中约定根据工程竣工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
应当提供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及有效变更签证(包括不限于
有关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采购人有效
签证,根据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如增加额
不超过中标成交结果 10%的,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
采购模块的合同管理中变更合同金额,由主管预算单位和同
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处(科)审核统一后生效。
50.预采购怎样签订合同?
答: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通过预采购启动采购活动的,根
据选择的预采购适用情形,在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前,采购人
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达成合同意向,确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条
件。第一种情形需关联指标后转为应当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种情形先后分次关联已下达指标,对应生成可执行的该
部分子合同,总金额不超过中标成交金额;第三种统采分签、
联合采购等由各单位各自关联本单位采购指标,生成政府采
购合同;第四种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按照合同金额计算规则30
签订不超过预采购金额的政府采购合同;第五种,征集人和
入围供应商分别签订框架协议。
四、项目评审相关问题
51.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
答: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
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
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
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四种重新评审情形:(一)分值汇
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
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
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52.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若专
家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应如
何处理?
答:若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
大缺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
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
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
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
53.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评审专家有无审查的权利?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第 87 号令)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
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
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审专家可依法将违规行为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54.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根
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 34 条规定:综合评分
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
31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评审因素采用 “优、良、合格”情
形违反上述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
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
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
购需求对应。
55.政府采购评分标准可以将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
有率作为评分标准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
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与企业的营业收
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因此不得作为评分标准。
56.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
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
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以作为评审
因素。
57.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能否作为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能
设置相关的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技术及服
务水平吗?
答: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
评审因素。
58.采购文件能否拒绝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不能,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
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的情形。
59.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人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
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人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
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
60.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
(1)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4)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34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5)询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6)单一来源: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
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
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 5 个工作日。
61.政府采购交易过程时间节点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
少于 5 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中标、成交确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
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
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
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35
(4)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5)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6)验收时间: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收
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
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
(7)资金支付时间:自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资金。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收到供应商发
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
62.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时间节点
(1)质疑提出时间: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
环节都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
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时间:采购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
询问作出答复。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提起投诉时间: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
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受理时间: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5 个36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5)投诉办结时间: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
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一体化平台系统操作问题
63.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涉及哪些系统?
(1)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2)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网:http://yth.sdcz.cn/web/#/login)
(3)齐鲁云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4)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每一个地市不同)
64.一体化平台账户如何登录,采用何种浏览器?
答:登录地址(内网环境)
http://yth.sdcz.cn/web/#/login
(济南、青岛除外),浏览器使用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
360 安全浏览器等。
65.如何获取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主管预算单位账
户?
答:主管预算单位有 4 个账户(2 个本级,2 个审核所属单
位),经办人账户:单位编码+72,负责人账户:单位编码+71
如经办人账户:00100172,负责人账户:00100171;
主管预算单位还有主管账户(单位编码前三位),经办人00172 负责人 00171
(以当地财政部门设置为准,济宁、菏泽有所不同)
66.预采购情形分几种情形?

答:预采购分五种情形:

(1)预算已批复或确定,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未来将一次下达完整指标;(2)采购预算需分年度或分次下达,但采购项目组织活动需一次完

成(含一签多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采购预算分别
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但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统采
分签、联合采购);(4)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以
单价、折扣率、费率为依据计算合同金额的;(5)框架协议
第一阶段。
67.一体化平台中联合采购如何走流程?
答:(1)由牵头单位报预采购计划,填写总的采购金额,明
确是联合采购项目。
(2)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参与单位。
(3)由牵头单位完成采购流程,采购文件、中标公告体现
联合采购单位。
(4)牵头单位关联本单位预算,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
资金支付。同时,参与单位获取联合采购计划,明确本单位
预算金额,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联合采购允许跨预算次级、跨部门联合。
68.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立项分包?
答:委托集采机构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平台政府采
购模块立项分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在
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或代理机构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
息平台系统立项分包。38
69.一体化平台预采购多标包项目如何关联指标,如何生成
合同?
答:建议一个标包一个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需对计划分包
的操作如下:按照项目标包中标金额分别关联预算指标。如
某项目预采购 100 万元,分 a 包(40 万元)b 包(35 万元)
c 包(25 万元),中标金额 a 包(36 万元)b 包(30 万元)c
包(22 万元),经办人账户先关联 a 包指标 36 万元-提交负
责人审核-经办人录入 a 包具体合同信息-提交负责人审核合
同生效;依次关联 b 包 30 万元、c 包 22 万元。
70.计划备案后,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发现采购方式、代理机
构选择错了,如何变更?
答:计划备案后,无论该计划是否已委托代理机构,均原路
退回至采购计划备案环节,在计划变更菜单里,点击新增变
更,填写好相关信息后,保存并提交。
71.计划备案后,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发现采购品目选择错了,
如何变更?
答:计划备案后,无论该计划是否已委托代理机构,均原路
退回至采购计划备案环节,在计划变更菜单里,点击新增变
更,填写好相关信息后,保存并提交。跨二级品目调整的系
统送预算单位对口财政资金管理处室审核。
72.采购结果已生效的是否可以通过计划调整改变结余资
金?
答: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采购
结果生效后,不能调整采购计划。39
73.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业务在一体化平台中执行哪些流
程?
答:(1)采购人在研究编制采购需求时,明确哪些需求拟采
购进口产品,并按照有利于供货履约和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分包。
(2)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获得
批准后组织采购活动。需要外贸代理的,采购文件中明确:
①供应商的报价中应当包含外贸代理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关
风险成本;②外贸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及标准。
(3)进入合同起草环节后,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
购合同。根据项目实际采购结果,按照是否需要外贸代理,
分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外贸代理商签订用于支付的子合同,
无需外贸代理的,直接使用进口产品采购合同。
(4)采购人履行合同、项目验收、资金支付。
74.联合体投标在一体化平台中执行哪些流程?
答:(1)采购人备案采购计划,签订委托协议,完成立项、
分包。
(2)明确是否接收联合投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布采
购公告时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交的需在成交公告
中注明联合体成交,命名格式为“联合体-牵头供应商及成
员”。
(3)进入合同起草环节后,与联合体牵头中标、成交供应
商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文件约定,
采购人与牵头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支付合同,由牵头中标、40
成交供应商根据联合体协议分配相应资金;或者采购人分别
与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分别签署支付合同。
(4)采购人履行合同、组织验收、支付资金。
75.延续性服务类项目在一体化平台续签如何走流程?
答: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
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
项目可根据《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采〔2016〕45 号)文件要求可续签合同。
(1)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备案采购计划(备案采
购计划时要选择合同续签,采购方式按照项目原采购方式填
报)
(2)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立项、分包。
(3)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请公文流转(红头文
件申请、关联初始及上年(期)政府采购合同)
审核流程:预算单位经办人送审——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核—
—主管预算单位初审——主管预算单位终审。(同级财政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合同验收并公示验收
报告。
(6)采购人按照合同进行资金支付。
注意事项:1 拟续签的服务项目时间需为 1 年;2 续签合同
的服务内容、数量、标准、金额原则上不变。续签合同金额
确需增加的,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政府采购合同的 10%。41
76.紧急采购项目如何在一体化平台实施采购?
答:紧急采购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
施的紧急采购活动。遵循着先采购、后备案的原则,一体化
平台具体流程如下:
(1)指标下达后,预算单位在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录
入采购计划,类型、方式选择紧急采购,代理机构选无;
(2)政府采购模块-采购项目-项目启动、项目分包;
(3)政府采购模块-采购合同-无通知书信息维护录入;
(4)签署备案合同,信息传至预算支付模块。
77.应急储备物资是否属于紧急采购?
答:不属于。
78.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如何支付资金?
答: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签署合同生效后,合同信
息自动传至预算执行模块。具体支付流程如下:
(1)预算执行模块-我要支付。
(2)预算执行模块-政府采购-新建-查询,显示回传的政府
采购合同信息。
(3)预算执行模块-政府采购-新建-录入相关信息完成支付。
七、集采目录及网上商城相关问题
79.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采购范围是哪些?
答:(1)集采目录内采购。集采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
织采购,也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2)集采目录外采购。集采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限42
额标准以下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预算单位无需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可直接进入商城采购;单项或批量
采购预算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可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也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各市
具体采购范围略有不同,以当地财政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80.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交易模式有哪些?
答:交易模式有三种:
(1)超市采购:所有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
(2)定点采购:需要定制类的货物、工程、服务,例如家
具、印刷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
政务信息系统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维修等。
(3)批量集中采购:仅限计算机、打印机、操作系统、复
印机、投影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等。
81.齐鲁云采网上商城项目怎样执行?
(1)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备案采购计划,
系统自动立项分包。
(2)采购人登录网上商城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在网上商城
签订合同,完成合同备案。
(3)网上商城系统在采购人备案完成后,自动推送采购合同
给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
(4)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模块进行合同支付。
82.齐鲁云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计划单如何创建?
答:(1)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目录范围外且在限额标
准以上的项目需进入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备案采购计划,系统自动立项分包推送至齐鲁云采政府
采购网上商城。需注意“组织形式”选择“集中采购”、“委
托代理机构”选择“ xx 省(市)采购中心”、“采购方式”按
实际选择“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品目”
选择单个品目、一个计划可填报多条明细。
(2)采购集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目录的),
可登录商城进入“后台管理”,在“计划单管理”下自建计
划单采购。
83.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已做采购计划,
网上商城未显示计划单,如何处理?
答:确认采购计划是否已在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中完成
立项分包,采购方式是否选择网上商城的采购方式(超市采
购、批量集采、定点采购),代理机构是否选择了 xx 省(市)
采购中心。
84.采购计划单已传到网上商城,采购时无法关联,怎么处
理?
1)确认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与商城超市,批量,定点三种
采购方式是否对应;
2)所选商品品目须与计划单内品目对应一致。(需要注意的
是采购计划中的政府采购品目与商城商品品目的名称不是
完全一致的,而是有对应关系的,所以,选错了品目就无法
在商城中下单采购,对应关系可在齐鲁云采网上商城品目分
类表查询)
85.采购计划做错了(计划品目不对、预算金额少、用错指
标等)怎么处理?
答:1)在齐鲁云采网上商城内将计划单退回至山东省预算
管理一体化平台。
2)在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采购项目-项目分包中点击
删除分包。
3)在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采购项目-项目启动中点击
删除。
4)在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采购计划-计划查询处理(含
预采购),拟修改的采购计划显示“变更”项,可进行修改
或删除采购计划。删除计划后可释放计划内的预算指标,重
新生成采购计划。
86.网上商城计划单显示有剩余金额,为什么不能再继续使
用了?
答:采购计划在传到网上商城前,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
台政府采购模块系统自动立项分包,网上商城将无法再进行
分包,网上商城计划单采购时将该单关联使用一次,生成合
同后将信息回传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支付模块,网上
商城计划单剩余资金无法再使用。因此,在一体化平台采购
计划时填报合理单价、实际采购数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
大化。
87.齐鲁云采网上商城直购、竞价、电子反拍限额标准是多
少?
答:具体标准见各地市齐鲁云采网上商城网站通知。

八、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问题
88.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答:《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第二条明确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
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
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
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
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89.“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采购主体有何不
同?
答: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参照 102 号令购买
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除 102 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
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
90.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
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
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46
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
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
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9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
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制度旨
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
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
一系列制度规范。
92.“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联系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
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
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
模式的改革举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选择承接主体环节,应按照政府47
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
标准以下的,可按照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
体。
93.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
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
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
合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
单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
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
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
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
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
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94.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答: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3)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4)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5)融资行为;
(6)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
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
项。
以上第(2)至(7)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
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比如,政
府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合法合规的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确需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
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实施。再如,
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这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的
就业扶持政策,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
服务的内容。
95.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
量和效率?
答:(1)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
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2)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
买服务为契机向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3)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
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
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的机会。
(4)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履约管理,督促社会组织保质保
量提供服务。
9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答:(1)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49
中,用人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
主体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签
订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人员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
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政
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2)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
式当中,政府机关的聘用人员通常需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建立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员管理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
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
质量和数量是否得到保证,不对服务提供人员进行管理,也
不考虑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问题,对服务提
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
(3)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
当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会
保险。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机关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
务的费用,服务人员的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应由其所属
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负责。
97.怎样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性?
答:当前一些部门、单位出现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
买岗位”等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工的不规范做法,混淆了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
人员,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破坏了政府购买
服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完全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容易造成政府编制外人员膨胀、经费无
序增长等不利后果。
98.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劳务派
遣服务?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
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
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
九、采购活动监管相关问题
99.“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如何断定?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
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
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
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
除外。
100.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发现采购活动存在其
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处
理?
答: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有违法情形的,
可以同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1.采购公告中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
答:可以。理由是:(1)采购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
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二条规
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
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
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
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102.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是不能看的。
供应商可以对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但查证事项不是由
质疑供应商来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
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
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03.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告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若
剩下不足 3 家供应商;如何处理?
答: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
平竞争良好秩序,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
按照审慎的原则,规范自己的投标行为。供应商在投标时已
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项目已经进入了开标、评标程序。
因此,供应商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
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10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能否规定供应商兼投不兼中?
答:为更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建议通过兼投不兼中
的约定解决单一供应商履约压力,建议通过合理分包、框架
协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等合规渠道解决履约风险,促进竞
争。
105.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可否先进行采购再申请预算?
答: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
超预算采购。
106.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零元投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免费不属于“有偿”
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也明确,采
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
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7.公立医院采购项目如何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
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
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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